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TDV-113-家補-506-2024111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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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 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惟聲請 人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3 年家救字第000 號裁定准予救助, 如確定,則聲請人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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