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TDV-113-家補-507-2024111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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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 (法扶律師) 輔 助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餘命超過10年,其受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3 年家救字第000 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聲請人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