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婚姻關係無效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TDV-113-家補-508-2024111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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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08號 原 告 吳O秀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代 理 人 陳冠年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吳O媂與吳O豹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法第24 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