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子女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TDV-113-家補-509-2024123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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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09號 原 告 林○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原告林○佑非被告林○笑之婚生子女及 請求被告馮○榮認領原告林○佑為其子女,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各新臺幣(下同)3,000元。從而,本件裁判費用 合計為6,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