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TDV-113-家補-511-2024111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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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11號 原 告 方○琴 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 被 告 方○弘 被 告 方○欣 被 告 林○琳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00,305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12,408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