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TDV-113-家補-511-20241120-2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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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11號 原 告 方○琴 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 被 告 方○弘 被 告 方○欣 被 告 林○琳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原計算為新台幣(下同)11,400,305 元,經本院前於113年 11月13日裁定應徵收費用112,408元,嗣原告具狀增加被繼承人 方○翰遺產項目即國軍財務組存款1筆954,064元,原告應繼分為1 /3即訴訟標的金額增加318,021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1 8,326元(11,400,305+318,021),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115,136元,本院前已裁定 應徵收112,408元,尚不足2,72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再補繳2,7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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