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TDV-113-家補-514-2024111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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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1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關於○○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0,000元;○○○ ○○○○○○○○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0,000元,本件裁判費用合計為0,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提出兩造及未成年子女丙○○之戶籍謄本,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