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TDV-113-家補-517-2024111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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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1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0,000 元。 又○○○○○○○○、○○○○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各徵收費用0,000 元;另請求被告按月給 付0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共0萬元部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2 項規定,則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 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故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用共 計為0,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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