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TDV-113-家補-519-2024111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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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19號 原 告 陳○○ 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