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TDV-113-家補-523-2024111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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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000年00月0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 ○○(000年00月00日生)、乙○○(000年0月0日生)各至成年之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00,000元,請求之期間超過10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 以10年計算,合計為0,000,000元(計算式:00,000元×00月×10 年×0人=0,000,000元);另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之扶養費000,00 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 者,應徵收費用0,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