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再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TDV-113-家補-525-2024121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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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25號 再審原告 江德群 再審被告 江德國 江月蘭 江毓軒 江毓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家 再易字第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 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 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 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以前 訴訟程序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 第257號裁判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訴訟程序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86,167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6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張以岳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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