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TDV-113-家補-527-2024111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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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楊○○ 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楊 ○○、陳○○自民國000年0月0日起至死亡之日止,按月各新台幣( 下同)0,000元、0,000元之扶養費,係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聲請標的價額應超過100萬元,而未滿5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 0,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等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