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TDV-113-家補-530-2024111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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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30號 原 告 賴○○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0,00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 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