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TDV-113-家補-535-202411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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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黃幸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振昌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相對人55 歲,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有關屏東縣民月消費支出約新台幣(下 同)2萬1,593元以及國人平均餘命,免除扶養所受利益百萬以上 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此外,聲請人另以黃譽憲名義提出聲請,未據 黃譽憲本人簽章,聲請不合法,聲請人如有受委任權限,則應提 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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