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TDV-113-家補-537-202411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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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余○○ 代 理 人 賴盈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間聲請○○○○○○○事件,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0,00 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並提出相對人劉○○(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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