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TDV-113-家補-540-2024112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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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40號 原 告 邱○城 被 告 林○蕙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