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TDV-113-家補-547-202412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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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47號 原 告 林○○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軒宇律師 被 告 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2分之1,主張請求分割之遺產依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 ,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 元 (00000000×1/2=000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00,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