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TDV-113-家補-557-2024121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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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57號 原 告 蔡○○ 訴訟代理人 劉繕甄律師 鄭琦馨律師 鍾毓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