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婚生子女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TDV-113-家補-559-2024121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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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59號 原 告 李品妍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嬿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柏宗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