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TDV-113-家補-566-2024123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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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6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端雅律師 雷皓明律師 王郁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