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TDV-113-家補-567-2024123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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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67號 原 告 吳○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依據原告之主張之遺產範圍,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79,691元〔計算式:557,838 ×1/7=79,691,四捨五入至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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