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婚姻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TDV-113-家補-569-2024121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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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69號 原 告 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間確認○○○○○○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 裁判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0,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