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TDV-113-家補-572-2024122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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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陳建樺 陳建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係 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 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 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等請求免除其等對於相 對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男性,參考 內政部統計處公告112年屏東縣簡易生命表,其餘命為13.94年,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 年者,以10年計算,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屏東縣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 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1,280元(計算式:21,594 元×12月×10年=2,591,28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 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