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TDV-113-家補-573-202412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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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洪○杰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林鼎越律師 相 對 人 鄧○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4萬元 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 徵收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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