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TDV-113-家補-576-2024121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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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0,000 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提 出二造及未成年子女丙○○、丁○○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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