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TDV-113-家補-579-2024122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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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7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二人之親權行使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請求按 月給付未成年子女二人各17,066元之扶養費部分,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2項規定,則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 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又原告請求精神上 損害賠償60萬元,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一審裁判費6,500元。 從而,本件裁判費用合計為10,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 26條第1項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10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