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TDV-113-家補-587-2024122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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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聲請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離婚部分 係非財產權起訴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及變更子女姓氏部分,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各應徵收費用1,00 0 元;以上合計5,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