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TDV-113-家補-592-2024123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間聲請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 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 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