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TDV-113-家補-594-2024123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 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0,000 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提 出相對人及未成年子女丙○○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