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V-113-家親聲抗-19-20241030-1

字號

家親聲抗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9號 抗 告 人 戴○如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相 對 人 張○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3年7月11日本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8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為原審裁定之結果,於法要無 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不服鈞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182號裁定,謹於法定期 間內提起抗告,茲敘述抗告之事實及理由如下:請求鈞院可看一個可憐的母親血淚抗告,在整個漫長的訴訟中,完全沒有看到站在孩子的最佳利益與照顧的角度作為考量。訴訟中相對人除了有一份不錯的工作之外,完全沒有照顧未成年子女的能力,月薪新臺幣(下同)80,000元,月負擔80,000元。訴訟中抗告人之母親為了可以給未成年子女完全的照顧而離開工作崗位,這樣的付出,難道完全不被看見?相對人從而自終滿口謊言,全然與事實不符,而在我於原審提出有關反駁謊言的證據時,抗告人於原審之律師竟說法官不看這些?那請問法官都看些什麼?為了未成年子女,抗告人戒了不該使用的藥物,也努力配合醫生得治療,離健康也不遠了,請求鈞院念在抗告人孕程被相對人遺棄下,仍為母則強的生下未成年子女。原審之裁定,顯有未洽,爰依法提起抗告。  ㈡未成年子女戴○恩從小就在屏東長大,週末都由抗告人照顧, 並且小孩與抗告人感情很好。若失去小孩,抗告人生活將失去重心,也會非常傷心。抗告人每天都在運動。小孩出生以來,抗告人一直24小時不間斷地照顧,沒有疏忽,而相對人在工作中還有休息時間。結婚時,抗告人希望按照正常流程辦理登記,但相對人要求先登記,否則在訂婚時就不回屏東。因為這件事,兩造半年多未再談論婚姻,只談論未成年子女戴○恩的事,在這期間,林○仁向抗告人告白,且林○仁願意照顧未成年子女戴○恩,抗告人才接受他。抗告人勒戒期尚未滿兩年,至明年三月才會滿兩年,屆時社工才會停止探訪。週末和週日,未成年子女由抗告人24小時照顧,而平日由抗告人之母照顧,因為她對未成年子女的上學事務更為熟悉。未成年子女週末會留在抗告人住處,平日則與抗告人之母同住。  ㈢爰聲明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 三、相對人則以:本案審判過程已經歷時3年,中間經過無數次 的調查,抗告人之抗告理由不足以廢棄之前的裁定,第一,未成年子女出生後,相對人每月都有提供費用給抗告人,因此抗告人才能夠24小時照顧未成年子女。相對人因為必須工作來獲取經濟收入,若無收入,無法負擔未成年子女和抗告人的費用,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尿布和奶粉費用都需要相對人來支付。當時抗告人的父母也沒有工作,因此所有開支由相對人負擔,為此相對人始無法親自照顧未成年子女。第二,未成年子女出生後,抗告人便與林○仁交往,相對人因此無法介入照顧。直到相對人接到抗告人父親通知,得知抗告人因毒品問題需勒戒,基於對未成年子女成長的考量,相對人才聲請監護權裁定,這是相對人於原審提出申請的理由。目前,未成年子女與外婆同住,而抗告人自毒品勒戒至今已有三年,但身體調養後仍無法24小時照顧未成年子女。因此,相對人堅持應將監護權改定給相對人,由相對人親自照顧。第三,相對人的母親雖目前中風,但仍有由三位兄弟可以輪流照顧,並有親戚和24小時的全職看護支援,因此相對人照顧未成年子女不成問題。爰請求駁回抗告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民法第1069條之1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於主張兩造原為男女朋友,育有未成年子女戴○恩,前經相對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判決確定,確認未成年子女戴○恩與相對人間親子關係存在,並經相對人認領等情,有本院109年度親字第9號民事判決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一第15至17頁、第83頁),並經兩造陳述明確,堪信為真實。是兩造對於未成年子女戴○恩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未為約定,相對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即屬有據。  ㈡次按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 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之1設有明文。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另有明文。  ㈢經查,經原審囑請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 協會對相對人進行訪視調查,評估與建議略以:(一)綜合評估1.親權能力評估:相對人自認身心狀況皆屬健康,依目前的身心狀況有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且相對人家人位於家中,皆可協助相對人照顧未成年子女,相對人自認支持系統穩定,未來仍預計以目前模式提供未成年子女照顧;相對人表示自身從事工程師一職,月收入約8萬2千元,目前每月須支出個人開銷與車貸費用,每月另須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月1萬5千元,自認依目前經濟有足夠能力支付未成年子女的開銷,綜上評估相對人有足夠能力行使親權。2.親職時間評估:相對人從事工程師一職,工作時間為上午9點至下午6點,休假時間為周休二日,可專心陪伴未成年子女成長,且相對人自述可自行接送未成年子女上學,若忙碌時亦有家人協助接送,本會評估相對人親職時間尚屬充裕,惟未成年子女住於抗告人母親住所,故無法觀察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互動,又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日常生活狀況掌握有限,親職能力確實較難展現。3.照顧環境評估:相對人目前居住於相對人母親自有6樓透天厝,家中格局為四房一廳,未成年子女若由相對人照顧時,未成年子女未來先與相對人母親同寢一室,待未成年子女年紀較大時,就可以獨立使用一間臥室,住家鄰近於南投市鬧區,使用交通工具至南投市鬧區需5分鐘,生活機能屬佳,目前無變更住所打算,整體評估相對人未來有能力提供未成年子女穩定之生活環境。4.親權意願評估:訪視了解,相對人有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意願,相對人聲稱,未成年子女出生至今,相對人多次與抗告人商量未成年子女相關事宜時,皆無法溝通,且抗告人有吸毒習性,抗告人母親亦有賭博之行為,故相對人希冀可由自己單方面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就會面規劃,相對人不排斥抗告人與未成年子女見面,再不影響未成年子女生活作息下,抗告人可隨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亦可以過夜方式進行會面,會面時間兩造可以自行溝通調整;相對人表示未曾思考過由抗告人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故無法思考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之方式,評估相對人對於非同住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規劃屬友善,應可展現合作式父母之態度。5.教育規劃評估:就本會了解,未來若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由相對人單方行使,相對人將讓未成年子女居住於南投相對人住所,並讓未成年子女就讀學○幼兒園,待未成年子女幼兒園畢業後,將讓其就讀學區內國小,而國中學校之選擇則會尊重未成年子女想法,而未成年子女就學皆由相對人或相對人家人協助,本會評估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教育規劃屬合理範圍。針對扶養費用,相對人表示未來若由其擔任為成年子女親權人,相對人表示因抗告人經濟狀況不佳,且經濟亦不穩定,因此相對人不須抗告人共同承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二)親權之建議及理由:本會評估,相對人經濟能力、支持系統、居住環境均屬穩定,而身心健康部分均穩定良好,訪視當日並無觀察相對人有任何異狀,對於未成年子女未來計畫並無不妥之處,爭取親權態度亦積極,惟未成年子女住於抗告人母親住所,住無法觀察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互動,又相對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日常生活狀況掌握有限,親職能力確實較難展現;又本案抗告人與未成年子女居於外縣市,非本案訪視之範圍,故建請參酌他造報告後,再自為裁定。此有該會110年10月19日財龍監字第110100053號函所附訪視調查報告1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91至199頁)。  ㈣次查,經原審囑請社團法人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對抗告人 進行訪視調查,評估與建議略以:1.親權能力評估:抗告人先前因物質濫用一事,以致被監護人受安置保護,現仍為親友安置中,目前主要照顧者係抗告人母親,而抗告人目前患有思覺失調症,情緒狀況仍不太穩定,故現無業在家休養,生活開銷則由抗告人父親協助負擔,而據屏東中心保護組江社工及抗告人、抗告人母親所述,抗告人與被監護人會面時互動狀況良好,本會電訪過程亦可知悉抗告人對被監護人習性、性格等,尚有一定程度之熟悉及了解,被監護人會面及互動狀況尚屬良好。另抗告人母親雖無工作收入,然其手足會賄款給其,且有安置費用及存款,尚可穩定維持家計、負擔被監護人生活開銷,故雖抗告人目前仍不太穩定,然抗告人支持系統屬穩定且堅固,可給予照顧及相關協助,評估抗告人親權能力尚可。2.親職時間評估:被監護人現為安置期間,抗告人僅能藉由社工安排之會面時間與被監護人會面,而截至目前社工安排之會面時間,抗告人參與程度與陪伴被監護人狀況尚屬積極,互動狀況也屬良好,評估抗告人目前親職時間尚可;而抗告人母親現為全職家管,並在籌畫成立協會,故其照顧時間彈性,陪伴被監護人之程度尚屬積極。3.照護環境評估:抗告人對此表示日後待其可照顧被監護人時,會以抗告人母親住所為主要住所,而抗告人母親現住處為永久住所,其住家環境乾淨、整潔,採光及通風良好,寢室內舖有軟墊以防被監護人受傷。而其位址距鬧市區及被監護人幼稚園不遠、生活機能尚屬便利,評估抗告人母親照顧環境尚可。4.親權意願評估:抗告人表示因抗告人相對人自被監護人出生後甚少對被監護人復甚至探視,而其則係自被監護人出生後即照顧至今,即使被監護人目前係安置期間,其也有穩定與被監護人會面、互動,而抗告人母親照顧狀況也尚屬穩定且妥當,故其對此酌定案則盼能將親權交由其單獨行使,以便其打理被監護人生活事物,評估抗告人親權意願尚有其考量;而抗告人母親亦對此表示被監護人自出生後即由抗告人養育,乃至抗告人身心狀況出問題後,也係由抗告人母親全權照顧之,相對人則皆在南投居住,目前僅能透過社工安排會面,與被監護人互動關係較差,故盼能將親權交由抗告人單獨行使。5.教育規劃評估:抗告人對被監護人目前在幼稚園學習狀況即該園內教育風氣等略有一定之了解,針對被監護人日後就讀國小一事則表示會再視各校教育風氣而定,評估抗告人教育規劃尚無不妥;抗告人母親則皆會與幼稚園老師保持聯繫、了解被監護人在園內生活狀況,也針對日後升學一事有所規劃。6.探視意願及想法評估:抗告人及抗告人母親共述,對於會面交往之訂定,目前未有想法,僅表示皆不會阻止相對人與被監護人會面,但須是被監護人意願而定。7.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雖被監護人年齡過小,不懂親權意義,但可表達被照顧經驗及照顧者互動情形皆尚屬良好,並在透過訪視過程之觀察,被監護人與抗告人母親互動狀況尚屬良好、緊密,也會表達思念抗告人、欲與抗告人同住、一起生活等想法。8.綜合評估:綜上所述,就抗告人及抗告人母親所述,被監護人自出生後即由抗告人養育之,直到被監護人近兩歲時,抗告人因物質濫用一事,被監護人便由社工介入處遇,交由抗告人母親做親友安置照顧至今。現抗告人經濟狀況及被監護人生活照顧尚皆有家人得以協助,且其家人協助照顧被監護人至今已近兩年,可見抗告人支持系統穩定且有力,且透過屏東中心保護組社工所言,截至目前抗告人與被監護人會面狀況尚屬積極,與被監護人互動情形尚良好,另抗告人及抗告人母親照顧被監護人至今,對於被監護人生活習性、性格等皆相當熟悉,並已針對被監護人日後升學規劃有所安排,照顧環境則合適目前被監護人使用。雖被監護人目前係安置於抗告人母親家中,抗告人非主要照顧者,亦患有思覺失調症,狀況不太穩定,就抗告人及抗告人母親所述,尚見抗告人對被監護人性格尚有一定程度之熟悉,支持系統亦能提供穩定之照顧及協助,且抗告人與被監護人會面之情形亦相對積極,與被監護人互動狀況良好,抗告人目前亦有穩定回診控制病情,故評估抗告人尚能任主要親權人等語。有該會110年9月24日屏社工協調字第110226號函所附訪視調查報告1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37至146頁)。  ㈤再查,經原審命家事調查官就:「1.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 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2.未成年子女前有抗拒與相對人回南投同住會面之情形,但經縣府介入諮商可進行會面,但能否返回南投同住似仍有疑慮,評估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關係修復之狀況能否順利帶回南投過夜會面?是否仍須介入資源修復?3.母親並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為外婆,外婆與母親之關係是否和諧?母親因有施用毒品前案經戒治釋放後生活情形為何?該等情形對於擔任主要照顧者是否有不妥當之處?4.依據兩造親職能力、親職時間、友善父母程度、輔助支持系統功能、評估未成年子女採行單獨或共同親權?何人擔任主要照顧者,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參酌兩造住居所距離、生活型態、意見,提出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會面交往模式」為調查後,綜合分析與處遇建議部分略以:⒈未成年子女現階段與相對人互動關係佳,有一定情感聯繫,相對人於今年春節曾偕未成年子女返回南投過夜,評估未成年子女無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亦無需資源介入協助。承前開調查內容,相對人已於今年春節偕未成年子女返回南投過夜會面,目前雖仍依原會面交往方式僅進行單日之會面交往,但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間已有一定的情感聯繫,例如:未成年子女表示很喜歡爸爸來看自己、有跟爸爸說自己沒有討厭回南投,現在要回去南投會覺得很開心等語,未成年子女甚至也會主動邀請相對人參與學校的活動,而此次返回南投,未成年子女有預先服用兒童暈車藥,無嘔吐或身體不適的情況,返回屏東後,在校亦無情緒、行為上的異常,先前未成年子女抗拒返回南投的原因,其中或與暈車不適的經驗有關,另外,家庭氣氛的轉變也有助於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間的互動,據相對人說法,其被告知未成年子女出現抗拒返回南投情形時,先前的會面交往均由主責社工安排,並非直接與相對人及相對人母親接觸,在未成年子女結束安置後,目前相對人與相對人、相對人母親互動尚佳,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會面時,兩造能一同用餐,未成年子女在描述喜歡的家人時,也會將相對人一同納入,足見兩造在良好的互動下,未成年子女能感受到一定的安全感。⒉抗告人與抗告人母親關係尚屬和諧,惟兩人就日後生活及未成年子女照顧之計畫有所不同,現階段抗告人生活仍有賴抗告人父親支持,其親職能力尚待提升。綜上調查內容,抗告人部分工時收入係來自於抗告人母親所建立之協會,又未成年子女提及抗告人父親與抗告人爭執的情況,並無提及抗告人與抗告人母親有爭吵的情形,此外,抗告人母親亦有意願繼續接受抗告人之委託監護,評估抗告人與抗告人母親關係尚屬和諧。惟抗告人與抗告人母親就日後生活及未成年子女照顧之計畫想法上有所不同,抗告人希望至冬○河社區租屋或搬回抗告人母親家,並提及如在外租屋,將接回未成年子女,由自己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並結束委託監護;抗告人母親則反對抗告人至冬○河社區租屋且考量生活習慣不同,並無讓抗告人搬回住所的想法,而是希望抗告人於住家附近租屋,其可以監督抗告人並協助照顧兩名未成年子女,同時預期抗告人會持續委託監護,此外,兩人在教養上的態度亦有所不同,如:抗告人母親提及有次管教未成年子女時,抗告人對自己曾有不客氣的情況,故抗告人現階段是否能回歸母親的角色,依其所述之計畫,擔負主要照顧者之責,不無疑問,此外,依前開調查內容,抗告人現階段經濟能力有限,除兩名子女由抗告人母親協助照顧外,其生活所需仍須仰賴抗告人父親支持,其親職能力尚有提升之空間。⒊建議本案採單獨親權並由相對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綜上,兩造均有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及對於非任親權人會面交往之理解,然考量身心狀況及經濟能力,相對人在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上較具優勢,而在會面交往促進方案上,兩造均保留一定的彈性,具備會面交往的寬容性,彼此間尚能一同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活動,友善父母程度均佳,另外在輔助支持系統方面,雖抗告人方有抗告人母親得以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但以家庭角色及家庭系統理論觀之,在抗告人親職能力尚未提升至足以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前,實際上係抗告人母親擔負母職的角色,使親子次系統間的互動與規則難以穩定地建立,加上抗告人母親尚須照顧未成年子女弟弟,恐有角色負擔過重的議題,而抗告人方雖提出相對人須照顧其母親及侄子之情事,然經查,相對人母親已有外籍看護全日照護,相對人侄子為國中一年級,有一定自我照顧能力,相對人照護上應不致於過於負擔,同時相對人亦有同住之大哥得以協助,故整體審酌上開各因素,本調查報告認由相對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而考量兩造住所距離尚遠,為使未成年子女生活事務能便於處理,建議採單獨親權。此有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查字第5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135至172頁)。  ㈥本院審酌上開訪視調查報告、家事事件調查報告,認兩造均 有監護之意願及動機,友善父母程度均佳,惟兩造居住於不同縣市距離甚遠,抗告人身心狀況不穩定、經濟能力薄弱,未成年子女一向由其母主責照顧,以家庭角色及家庭系統理論觀之,若由抗告人母親擔負母職的角色,使親子次系統間的互動與規則難以穩定地建立。又考量抗告人勒戒處分執行完畢迄今已逾1年6個月以上,期間抗告人並無就業,抗告人平日應該有時間照顧未成年子女,然抗告人仍委由其母親代為照顧,難認抗告人有足夠之親職能力照料未成年子女。而相對人就經濟狀況、居住環境、親職能力、家庭支持系統等方面,均有較適宜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條件,在相對人適合擔任親權人之情況下,不宜再由祖父母取代親權人之地位。是認未成年子女戴○恩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相對人單獨行使,應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綜上,原審對於未成年子女戴○恩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相對人單獨任之,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雖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對認定之結果不生 影響,爰不一一條列論述,併此說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宏 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為抗 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