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TDV-113-家親聲-190-2024112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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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丁○○ 非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改定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未成年人林○倫(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丁○○之長女即相對人丙○○,因在高 雄市工作期間結識林○偉(已歿),並於民國94年10月28日結婚,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林○倫。然相對人丙○○因與林○偉感情不睦,彼等遂於102年2月21協議離婚,離婚時約定由林○偉單獨行使負擔林○倫之親權,相對人自離婚後旋即反新北市定居就職,至今甚少返回屏東潮州鎮。聲請人丁○○獲悉林○偉於113年6月3日意外去世無法繼續擔任林○倫之法定代理人。考量林○倫雖已年滿17歲,成年在即,然終究為未成年人,應須置監護人以保護實現林○倫之利益。又相對人丙○○102年與林○偉離異後,並未與林○倫共同生活,彼此感情生疏,由相對人丙○○行使負擔親權恐不適宜,是聲請人認由林○倫之祖父乙○○擔任監護人,應較符合林○倫之最佳利益,畢竟彼等共同生活至今,彼此感情緊密。爰依民法第1106條之1規定提出聲請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則以:未成年人林○倫再過半年就滿18歲了,現在一 直在潮州生活,希望可以維持現狀等語,並同意由乙○○擔任未成年人林○倫之監護人。 三、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 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或其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094條之1亦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之事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次查,經本院依職權囑請社團法人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對乙○○及未成年人林○倫進行訪視,此有113年8月30日社團法人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屏社工協調字第113223號函暨所附之訪視調查報告附卷可稽(見卷第37至43頁),該調查報告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略以:   ⒈親權能力評估:關係人與被監護人共同生活數年,自今年 六月任主要照顧者至今。現關係人雖已退休且年事已高,然其每月皆領有退休金,亦有存款,且身體硬朗。其現全權負擔被監護人相關開銷,亦清楚被監護人生活型態、個性及交友狀況,亦有支持系統可供協助,故評估親權能力佳。   ⒉親職時間評估:現關係人為家管,每日皆在家中,而被監 護人現已長大,有自己的安排和生活圈,關係人每日仍會關心被監護人生活狀況及督促學校課業等,故評估親職時間尚可。   ⒊照護環境評估:關係人家為穩定住所,亦為被監護人成長 及熟悉之處,有獨立空間供被監護人使用,且生活機能便利,亦鄰近學區、市區,故評估照顧環境佳。   ⒋選定親權意願評估:關係人表示其大兒子於今年六月心臟 衰竭過世,現皆由其主要照顧被監護人。其知悉相對人在北部有新的家庭及生活,現無法立即處理被監護人相關事宜,且過往長達十二年對被監護人生活漠不關心,皆無探望及聯繫。而其與被監護人共同生活數年,其陪伴、照料被監護人長大,彼此關係良好、緊密,其亦知悉被監護人明年將滿十八歲,然其不願有錯失被監護人相關權益之事發生,遂其希冀能擔任監護人,以利其處理被監護人相關事務。故評估其選定親權意願良善,亦有其考量之處。   ⒌教育規劃評估:關係人表述對於被監護人未來就學規劃, 其皆尊重被監護人意願及志向發展,亦不反對被監護人大學至外縣市讀書。亦會向被監護人提醒,大學畢業較有就業之機會,遂其希冀被監護人至少要有大學文憑。故評估其教育規劃並無不妥。   ⒍探視意願及想法評估:關係人表示若相對人日後想探望被 監護人,其考量相對人居於北部及有家庭要照顧,遂其不會強制規定探視時間及頻率,亦不會阻止探視,因被監護人有自主想法及選擇之權利,故評估其探視意願良善。   ⒎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被監護人表述其從小到大皆 與關係人共同生活,彼此關係良好,現亦由關係人支付生活費及處理生活瑣事。反之,其對相對人無情感,亦認為相對人居無北部,無法立即處理其的相關事務,遂其係希冀由關係人擔任監護人。   ⒏綜合評估:⑴綜上所述,關係人自其大兒子和相對人離異後 ,其便和其大兒子共同照顧被監護人,直到今年六月其大兒子過世後,其便任主要照顧者。關係人表述相對人長達十二年時間,皆無探望及聯繫被監護人,亦對被監護人生活漠不關心,且現有新家庭及生活,無法立即處理被監護人相關之事。而其陪伴、照料被監護人長大,彼此關係良好、緊密,雖其知悉被監護人明年將滿十八歲,然其不願有錯失被監護人相關權益之事發生,遂其希冀能擔任監護人,以利其處理被監護人相關事務。⑵現關係人雖年邁,然其身體健康、行動自如,有能力辦理被監護人相關事宜,亦有支持系統能給予協助,且其與被監護人生活數年,其了解被監護人生活、就學、交友等狀況,亦和被監護人關係緊密。對於未來就學規劃及探視意願皆無不妥之處。另就被監護人所述相對人之狀況,亦與關係人所述相同,被監護人亦表達希冀由關係人行使監護權,故評估關係人無不適任任監護人之事由,以上所述僅供法官參酌,請法官參酌報告後,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裁定之等語。  五、再查,經本院依職權囑請映晨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於聲請 人及相對人進行訪視,此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9月20日新北社兒字第1131865966號函暨所附之社工訪視調查報告附卷可稽(見卷第59至69頁),該調查報告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略以:    ⒈綜合評估:⑴監護能力評估:聲請人身心狀況良好,未就 業,未負擔未成年人費用。相對人身心狀況良好,有工 作及收入,未負擔未成年人費用。聲請人及相對人未照 顧亦未探視未成年人。評估相對人監護能力較為不足。 ⑵監護時間評估:聲請人及相對人與未成年人未同住, 亦無照顧意願。評估相對人監護時間較為不足。⑶照護 環境評估:聲請人及相對人未規劃未成年人受照護環境 。⑷監護意願評估:聲請人與相對人均無監護意願。⑸教 育規劃評估:相對人期待未來未成年人於都會區就讀大 學,若未成年人北上就學,願意負擔費用。⑹未成年子 女意願之綜合評估:未成年人非本事務所轄區,故無法 評估。    ⒉改定親權之建議及理由:其他。依據訪視時聲請人及相 對人之陳述,二人皆因久未與未成年人見面,又與未成 年人分隔二地,無監護與照顧意願。因未成年人與關係 人非本事務所轄區,故無法訪視,建請法院參酌轄區單 位訪視報告、當事人當庭陳述及相關事證後,依兒少最 佳利益裁定之。    ⒊改定會面探視方案之建議及理由: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 相對人,(未成年人之母親)因考量未成年人已17歲, 願意依其意願探視。    ⒋其他具體建議目前僅訪視到一造,致無法具體評估,建 議法院參酌他造訪視報告後,自為裁定等語。  六、本院審酌上揭事證及訪視報告,未成年人目前主要係由祖 父即乙○○負責照顧,並由乙○○負擔生活開銷。是乙○○有良善監護動機、高度教養與照顧未成年人意願,有足夠之經濟能力與親屬資源提供未成年人合宜照顧環境,並瞭解對於未成年人生活、就學、交友等狀況,彼此間關係緊密,且乙○○尚無不適任監護人之情事。相對人亦當庭表示同意改定由乙○○擔任監護人,有本院113年10月24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故認由乙○○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符合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改定乙○○為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再按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094條第4項定有明文。查甲○○為未成年人之叔叔,並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依上開規定指定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七、另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 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文,則監護人自應妥適管理未成年人之財產,並使用於未成年人照護所需費用。另依民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之財產,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上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指明。  八、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 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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