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TDV-113-家親聲-245-20241030-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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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馮○芳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相 對 人 馮○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 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 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