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通常保護令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TDV-113-家護-509-20250225-1

字號

家護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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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3年度家護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被 害 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C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相 對 人 D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經濟上之騷擾、控制、 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A、B、C及目睹家庭暴力兒 童F(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A、B、C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F 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通話、通信。 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100公尺:被害人A住所(地址:屏東 縣○○鄉○○巷00號)。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被害人A之前夫,相對人曾為 被害人B之女婿及被害人C之孫女婿,F則為被害人A與相對人所育之未成年子女,均係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之家庭成員。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在屏東縣南州鄉住處房間,相對人當著F的面前欲搶A的手機,A不願交出手機,相對人把A壓在床上搶手機;112年12月底,在屏東縣南州鄉住處,相對人因觀看被害人A的手機,懷疑A與異性友人有曖昧關係,拿香菸燙A的脖子。兩造於113年6月間離婚後,於113年7月19日,相對人傳「絕對讓你家爆炸」、「我死要你們陪我一起死」、「我先讓我兒子死」等訊息威脅A;又相對人離婚後持續找A索要金錢,一開始A有給過相對人,但後來就不給了,相對人便於113年7月22日凌晨0時25分許,到屏東縣新埤鄉新中路被害人A的工作場所推倒A的機車。相對人又分別於113年7月22日上午4時49分、113年7月29日半夜至A工作場所附近、於113年7月24日到A住處附近,丟撒A與前男友的合照照片。相對人只要找不到A就會打電話給B,也曾到B的住處外喊B的名字,用三字經辱罵B。相對人曾在找不到被害人A時,打電話騷擾被C。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等所為上開不法侵害,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可認被害人A、B、C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F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聲請人即被害人A,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 項第1、2、4、10款內容之保護令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為A之前夫,相對人曾為B之女婿及C之孫女婿 ,F則為A與相對人所育之未成年子女,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A主張被害人等遭受相對人實施身體上、精神上、經濟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等情,業據提出家事聲請狀、家庭暴力通報表、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監視器翻拍照片、合照照片、被害人受傷照片、通訊軟體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摘要表、錄影光碟、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筆錄等件為證。並有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勘驗上開光碟內容,核與被害人A之主張大致相符,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卷第76頁),復據被害人A到庭陳述明確,且經證人證述屬實(見卷第82至86頁),相對人則否認113年7月22日是故意將被害人A的車弄倒,惟對於其餘部分均坦承不諱(見卷第132頁)。足認被害人等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A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與被害人A曾為配偶關係,並育有一名子女F ,相對人與被害人B、C曾為直系姻親關係,彼此相互關係密切,及本次家庭暴力情節等諸情,認為核發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內容之通常保護令為適當。至於A請求命相對人禁止接觸部分之保護令,考量A與相對人間育有未成年子女F,未來仍有接觸之機會,即無核發此部分保護令之必要。又A請求命相對人完成心理輔導、精神治療處遇計畫部分之保護令,未據A提出相關具體事證相佐,即無從核發此部分保護令。從而,本院斟酌前開所示之保護令內容已足以保護被害人等,逾此範圍之請求,尚難准許,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院前所核發之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32號暫時保護令,自本保 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表 對照表(113年度家護字第509號) A  乙○○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巷00號 B   丙○○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巷00號 C   丁○○○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巷00號 D  甲○○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F  李昱佑  男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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