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TDV-113-救-26-20241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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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6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CHERRET LEAKEY NDIWA即查力基 一、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所為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 納抗告費,其抗告雖不符法定程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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