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TDV-113-救-35-20250312-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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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虹蓁 張茹意 共 同 代 理 人 潘欣愉律師 相 對 人 陳武松 陳進松 陳秀梅 陳榮豊 陳榮泰 陳榮村 陳龔只仔 陳銘憲 陳榮宗 林進喜 林進富 林絃盛 石林秋敏 賴林秋芬 林莉媚 楊雯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661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之經濟狀況不佳,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及專用委任狀為證,並經調閱113年度補字第661號查明屬實。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依其起訴狀之記載,其訴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