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TDV-113-法-10-20250107-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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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劉正罡(即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屏東啟智教養院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屏東啟智教養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屏東啟智教養院於民國 74年4月17日經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7月11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2冊第17頁第59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3年11月24日召開第7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 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13年12月11日屏府社障字第1130200256號函為證,並經調閱本院74年度法登字第22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前開113年12月11日屏府社障字第1130200256號函同意備查,無其他意見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3年12月31日屏府社障字第113514111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屏東啟智教養院此次修正捐助章程,主要係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公布施行,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