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TDV-113-法-8-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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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潘劉玉霞(財團法人屏東縣基督教台灣屏東新恩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屏東縣基督教台灣屏東新恩堂捐助章程第五、六、十七 、二十、二十一、二十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基督教台灣屏東新恩堂(原 名稱為財團法人屏東縣基督教中華傳道會台灣屏東新恩堂),前於民國111年6月14日經屏東縣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月24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34冊第2頁第703號)。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2年12月9日、113年6月1日召開第1屆第3次董監事會議及第1屆第4次會友大會暨董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5、6、17、20、21、27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監事 會議紀錄、會友大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13年10月11日屏府民禮字第1130140044號函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法登財字第2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其就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無意見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3年11月7日屏府民禮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基督教台灣屏東新恩堂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5、6、17、20、21、27條,主要係增訂會員入會方式及將「會友」改無「會員」,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五條: 本法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產權)由台灣屏東新恩堂會友及其他堂會及認同本法人宗旨或有關單位捐助之。捐助財產如下:屏東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屏東市○○街○段00號建物(門牌:屏東市○○街○段00號),合計總額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萬元整。 第五條: 本法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產權)由台灣屏東新恩堂會員及其他堂會及認同本法人宗旨或有關單位捐助之。捐助財產如下:屏東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屏東市○○街○段00號建物(門牌:屏東市○○街○段00號),合計總額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萬元整。    第六條: 本法人設董監事會,置董事七人、監事一人、候補董事一人,其名單由會友大會選舉之。以投票方式選出。 第六條: 一、本法人設董監事會,置董事七人、監事一人、候補董事一人,其名單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以投票方式選出。二、本法人會員採推舉入會方式,從⑴曾任或現任小組長者、⑵曾任或現任董事者、⑶董監事推薦名單中,由董事長提名並交付董監事會議表決,出席董事人數半數通過,始成為本法人會員。 第十七條: 董事會之會議如下六項: 一、董事會每年由董事長召開   乙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   時或董事三分之一得召集   臨時會。 二、董事會須有全體董事二分   之一(含)之出席方得開   會,其議決以出席二分之   一(含)之同意行之。 三、董事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時   ,得以書面委託非為董事   之其他會友代表出席。 四、會友大會每年由董事長召   開乙次,如有必要或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含)得召   集臨時會。 五、會友大會須有全體會友二   分之一(含)之出席方得   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二分   之一(含)之同意行之。 六、會友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友   代表出席。 第十七條: 董事會之會議如下六項: 一、董事會每年由董事長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董事三分之一得召集臨時會。 二、董事會須有全體董事二分 之一(含)之出席方得開 會,其議決以出席二分之 一(含)之同意行之。 三、董事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時   ,得以書面委託非為董事   之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四、會員大會每年由董事長召   開乙次,如有必要或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含)得召   集臨時會。 五、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二   分之一(含)之出席方得   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二分   之一(含)之同意行之。 六、會員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時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代表出席。 第二十條: 凡本法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概為本法人之公產。動產除本法人業務需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不動產之設定、變更或處分非經董事會及會友大會普通決議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不得為之。 第二十條: 凡本法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概為本法人之公產。動產除本法人業務需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不動產之設定、變更或處分非經董事會及會員大會普通決議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不得為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法人所需一切經費由所屬臺灣屏東新恩堂會友或各地教友及其他認同本法人宗旨或有關單位捐助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法人所需一切經費由所屬臺灣屏東新恩堂會員或各地教友及其他認同本法人宗旨或有關單位捐助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修訂須經會友大會出席二分之一(含)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本章程第三條之宗旨不得修改。其餘各條如有修訂,其程序與前項相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修訂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二分之一(含)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本章程第三條之宗旨不得修改。其餘各條如有修訂,其程序與前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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