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TDV-113-法-9-20241212-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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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洪松佑(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溢泰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溢泰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四、六 、九、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溢泰社會福利基金會( 原名稱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林黃賴社會福利基金會)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經屏東縣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12月13日登記在案(登記簿第34冊第14頁第715號)。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13年3月27日召開第1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4、6、9、21條(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 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屏東縣政府113年10月7日屏府社長字第1130100279號函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法登財字第6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業經其以前開屏府社長字第1130100279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等語,有屏東縣政府113年12月9日屏府社長字第1135125014號函在卷可憑。查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溢泰社會福利基金會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1、4、6、9、21條,主要係因名稱變更及增訂董事長請假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之代理規定,並為部分文字之修正、補充及增列章程修訂沿革,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與有關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林黃賴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與有關法令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溢泰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四條: 本基金會由安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臺幣1千萬元整,詳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清冊。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四條: 本基金會由安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臺幣1千萬元整,詳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清冊。 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第六條: 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並依財團法人法第40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並依財團法人法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内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除捐助章程另有反對之規定外,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内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二十一條: 本捐助章程係本基金會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訂定。 第二十一條: 本捐助章程修訂沿革: 一、本基金會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訂定。 二、本基金會第一屆第五次董事會議通過,中華民國113年03月27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