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2-04

案號

PTDV-113-消債全-36-20241204-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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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惠容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0039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第 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 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之後續強制執行程序應 予停止,但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為保全其名下保 單之解約金免受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強制執行,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為要保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之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下合稱系爭保險債權),前經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70039號核發執行命令,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在卷可參。而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依其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其除系爭保險債權外,名下僅有土地三筆,此外並無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亦經本院調取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聲請清算卷宗查明,可見系爭保險債權為債務人之重要財產。為免少數債權人獨受分配致聲請人整體財產減少,影響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對於系爭保險債權即有予以保全之必要,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為保全處分,尚非無據。而因停止換價即足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裁定停止對於系爭保險債權後續之強制執行程序,然前所為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則仍應予繼續。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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