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03
案號
PTDV-113-消債更-180-2024120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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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麥妤婕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聲請更生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惟考諸其立法理由,係為保障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而聲請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費有無繳納,乃繫屬合法與否之要件,與聽審請求權保障係屬二事,是聲請人如未繳納裁判費而應駁回聲請,自不受上開法條限制。 二、查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以屏 院昭民文字第113消債更180號函命其於113年11月4日前繳上開聲請費,該函經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又聲請人逾期未補繳聲請費1,000元,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各1紙存卷足憑。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藍家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