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TDV-113-消債清-136-2025012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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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繳納聲請費用,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