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TDV-113-監宣-286-20250103-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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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葉明發 相 對 人 葉蘇秀鑾 關 係 人 潘葉金英 葉水河 葉春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改定聲請人蔡明發(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 護宣告人葉蘇秀鑾(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更正為「改定聲請人葉明發(男,民 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 宣告人葉蘇秀鑾(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之監護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指定關係人葉春 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更正為「指定關係人葉春華(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聲請人之 聲請予以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