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TDV-113-監宣-312-20241126-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柳○○ 非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第0頁第00、00行中關於「柳○○」之記載,應更正為 「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