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TDV-113-監宣-315-202502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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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盧政男 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送達 址) 相 對 人 盧慶琳 關 係 人 林家儀 盧素秋 盧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盧慶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盧政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林家儀(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弟即相對人盧慶琳(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下同)83年3月22日因受診斷為重度身心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關係人林家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最近親屬同意書、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戶籍登記簿、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可 證,亦有本院職權查調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憑(見卷第22-30頁),是聲請人為有權提起本件聲請之人。又本院前往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下稱屏安醫院)會客室,於鑑定人即屏安醫院醫師黃文翔前就相對人之狀況進行訊問,相對人對法官之詢問回答及反應如下:「(盧慶琳先生?)嗯。(你什麼時候出生的知道嗎?你的生日幾月幾號?)不知道。(你現在幾歲?)《無反應》。(你知道現在民國幾年?)不知道。(今天是幾月幾日你知道嗎?)不知道。(現在是早上、中午、下午?)早上。(你都住哪裡?)屏東。(你在屏東跟誰住?)我爸爸。(現在跟誰住在一起?)在安養中心。(現在是否住在高雄?)是。(住高雄的時候,你們家的人誰會去看你,有人會去看你嗎?)沒有。(現場這二位是誰?)我哥哥、我嫂嫂。(他們有沒有去高雄看你?)《搖頭》。(誰把你送去高雄住的?)我姐姐。(你姐姐叫什麼名字?哪個姐姐?)素貞。(素貞把你送去高雄有去看你嗎?)有。(你有幾個兄弟姊妹,算一下?)4個。(其他3個名字你還記得嗎?哥哥什麼名字?)政男。(還有一個素貞,還有一個是誰?還有一個姐姐或是妹妹?)素秋。(你在郵局或是銀行有存錢嗎?)不知道。(你有土地、房屋嗎?)有房子。(你房子、土地如果要處理,你要吩咐誰處理?)《看向哥哥政男》。(你房子、土地如果要處理,要哥哥幫你處理?)嗯。(哥哥有沒有跟你討論過要處理土地、房子的事?)沒有。(你如果拿100元去買一個便當60元,要找你多少?)《搖頭》。(7加7是多少你知道嗎?)《搖頭》(就相對人身心狀況詢問鑑定人意見?)鑑定人答:相對人因為罹患智能不足,合併有思覺失調症,目前經心理衡鑑測驗、簡易心智檢查結果得分為12分,落在中度趨近於重度之程度,其餘詳見鑑定報告內容。」有本院114年1月20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佐(見卷第60-68頁)。又鑑定人黃文翔醫師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結果認:「個案過去有先天性智能不足合併慢性思覺失調症…等疾病病史,自幼年即被發現有發展遲緩之現象,以至於無法完成國中學業,個案於5年前即被發現有明顯精神疾病症狀覺得有人要殺他,因而經過高雄市樂安精神科醫院住院治療,治療後尚呈現有失智之後遺症,出院後轉往高雄市健安養護之家接受長期照顧迄今。個案身材瘦弱、理光頭、下肢肌肉萎縮,上下顎牙齒有多顆牙齒脫落,下肢無力,個案坐輪椅,下半身被約束帶約束於輪椅上,雙手會有輕微顫抖,可扶著輪椅走幾步路,但行動遲緩,走路需要他人攙扶或是扶著輪椅才能短程走路。會談中個案因認知功能快速衰退,退化程度嚴重,理解能力明顯受損,語言表達能力也明顯受損,對於複雜詞彙無法理解,連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年齡、住址、家中電話、父母姓名、畢業學校校名…)等問題也絕大多數無法回答(個人基本資料僅能答出自己姓名、出生年份月份日期,但不記得自己年齡、家中住址、身分證字號、電話、父母姓名等其餘問題都無法回答)。個案長短期記憶能力極差、注意力不集中、個位數加減計算與兩位數加減計算皆無法執行、100持續減7的計算無法完成。現實判斷能力(例如現任總統姓名、美國總統姓名、辨識鐘錶指針所指之時間、如何辨識陌生人的來電是否屬於詐騙電話,或如何求證詐騙電話的真假等)不佳,對於金錢與數字無概念(一個便當大約多少錢、一份報紙多少錢、一杯奶茶大約多少錢、由此地坐計程車到火車站約多少錢…等日常生活之金錢概念明顯缺乏),其心理衡鑑結果簡短心智狀態檢核表(MMSE)=12。由「適應行為評量系統」(ABAS-3)來評估,其一般適應組合分數40分,落在「非常低下」的範圍,由臨床經驗以及個案平日所表現之生活功能來判斷已經達到中度以上趨近於重度失智之程度。個案意識清楚,可簡短交談,但答話內容簡短,僅能使用簡單詞彙回答,幾乎對所有問題包括個人基本年籍資料等問題的回答都是「不知道」或是「忘記了」,無法對事情做清楚完整之陳述,個案說話速度緩慢,認知功能嚴重受損,行為退化。無法識字,因此也無法筆談,現實判斷能力喪失,也無法使用肢體語言(點頭、搖頭、揮手、伸出手指頭代表想表達之數字等﹚正確回應,對於時間、地方、人物之定向能力不佳(個案知道現在是上午,不知道今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不知道自己身處何地,可辨識站立於個案身旁的家人)。日常生活狀況上,個案可自己進食(由他人將食物端到個案面前,個案用湯匙進食)、翻身、大小便、移動身體,但沐浴與更衣無法自理。經濟活動能力方面(包括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個案無法自行購物,因為無行動能力,不會計算該找回之零錢、無法做個位數與兩位數字之加減計算、無法辨識不同錢幣、紙鈔之幣值(3種不同幣值的紙鈔可以認得其中3種),但不會做不同紙鈔兌換之計算、不會到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提款、不知如何保管與儲存自己之財物,完全無處理財產之能力。社會功能方面,個案無職業功能、無社交功能、無法自行搭乘或使用大眾交通工具、無法自行認路回家、無自我安排休閒活動之功能。個案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個案因為早年即有先天性智能不足,青年時期長期酗酒,罹患失覺失調症出現精神妄想症狀之後開始認知功能快速衰退,目前心理衡鑑測驗結果認知功能的衰退程度已經達到中度以上趨近於重度之失智程度,可判斷個案已處於先天性智能不足合併慢性思覺失調症狀態,因而導致個人之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嚴重受損,可判定為無意思能力,無法獨力處理個人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權益,建議該個案應該已經達到監護宣告之標準。」等情,有屏安醫院114年1月22日屏安管理字第1140700033號函暨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臨床心理衡鑑照匯及報告單各1份在卷足憑(見卷第72-87頁),堪認相對人因先天性智能不足合併慢性思覺失調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兄,其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相對人之胞姊即關係人盧素秋、盧素貞均表示同意等情,有最近親屬同意書附卷可參,而相對人之父母均已歿,相對人未婚無生育子女等情,有本院查調之戶政資料附卷可參,本院參酌上情及聲請人之意願,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林家儀為相對人之嫂嫂,與相對人關係密切,知悉相對人身心狀況,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人及關係人盧素秋、盧素貞亦同意由林家儀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前開最近親屬同意書可憑,爰併指定關係人林家儀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 五、據上論結,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