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TDV-113-監宣-323-20241220-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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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張○○ 相 對 人 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張○○(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 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74條所明定。次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另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聲請人之○○,因於民國00年間 罹患○○○○症,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 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部份負擔證明卡、臺北榮民總醫院○○分院入院證明書等件為證,又相對人於000年00月00日接受本院囑託臺灣○○地方法院在鑑定人即醫師吳○○前訊問相對人,經該院當場點呼相對人,相對人可言語但回應不完全正確、可以回答自己的年籍資料、不知悉此處為何處,記得聲請人為何人,行動不便需他人協助、乘坐輪椅、意識清醒、可模仿動作,有臺灣○○地方法院訊問筆錄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00頁至第00頁),復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則經鑑定結果:相對人進食、盥洗、洗澡、穿衣及如廁部分,多需要他人協助處理或監督執行品質;財務部分,可知購買東西要給錢,但計算能力不佳,且會認錯幣值;簡易社會判斷及問題解決能力正常,如紅綠燈、違法之事;有時忘記他人交代事項、重複問問題、有時搞錯事情順序等;無法記得部分臉孔或日常用品名稱,疑似合併命名障礙;無法記得年份、月份、禮拜幾,但日夜節律及大致幾點可分辨;因相對人皆在病房,無法準確判斷,但測驗時可分辨自己在醫院、所在鎮名及縣市;可認得照顧者臉孔;相對人現前整體認知、意識、身體、社會及自我照護功能疑似皆呈輕度缺損,故推估相對人可能在面臨相對高複雜之法律/財務處理事件或任務,無足夠意思能力對自身行為或事物之利害關係做區別判斷,並從中取得相對應的權利及負擔義務,故其因罹患○○○○○,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語,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00頁至第00頁)。本院綜合上開證據及鑑定人之意見,相對人認知功能雖略有缺損,惟其並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然其辨識能力既有不足,即有受輔助之必要,爰依職權為輔助之宣告。 四、次查,相對人○○○○○,其○張○○、○張陳○○、其○○張○○、張○○ 均已歿,而相對人之○○張○○、○○羅○○亦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有同意書可參,故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末按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權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等事件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從而本件輔助人無須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自亦無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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