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DV-113-監宣-330-20241202-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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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30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 ,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6 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查,本件抗告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