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TDV-113-監宣-333-2024100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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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王世美 住屏東縣○○市○○路000○0號 相 對 人 陳俊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俊龍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 徵收費用;因非財產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俊龍監護宣告事件,未繳納裁 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 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 年9 月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清單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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