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TDV-113-監宣-340-2025012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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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詹志遠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伊父乙○○罹患失智症,現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此聲請宣告乙○○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乙○○業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不幸死亡,有其除戶謄本 在卷可證,乙○○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即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