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TDV-113-監宣-356-2025031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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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黃議陞 相 對 人 黃于庭 關 係 人 黃財源 王英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于庭(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黃議陞(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于庭之監護人。 指定黃財源(民國47年5月15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于庭患有自閉症,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一)戶籍謄本、最近親屬系統表、相對人身心障礙證明。 (二)最近親屬同意書、同意書:相對人之母王英蘭同意選定聲 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黃財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四)本院民國114年2月24日訊問筆錄。 認相對人經評估診斷因先天性自閉症合併中度智能不足與癲癇疾病,各項功能退化嚴重,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目前已經處於先天性自閉症合併中度智能不足與癲癇狀態,因而導致其認知功能嚴重失能,無法獨力處理個人法律事務與從事個人財務管理,也無法主張或維護個人權益,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喪失,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黃財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 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 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