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TDV-113-監宣-360-2025021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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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張候泰 相 對 人 張候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候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張候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 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定有明文;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74條所明定。次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另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候鎮即聲請人之胞兄,相對人 於民國112年2月7日間因思覺失調症、躁鬱症,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 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重度)、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屏東縣恆春鎮調解委員會調解通知書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又相對人於114年1月16日接受本院囑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在鑑定人即醫師平烈勇前勘驗訊問相對人,勘驗結果認相對人陳述文不對題,有誇大的現象,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訊問筆錄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7頁),復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則經鑑定結果:㈠張員罹患「躁鬱症」,除了情緒起伏不定外,有時會出現精神病症狀,例如被害和誇大妄想,甚至發生暴力攻擊行為。由於病識感不足,無法規律配合藥物治療,病情起伏不定,反覆急性復發,病情呈現慢性化,導致社會功能逐漸退化。㈡心理測驗結果顯示其認知功能達到輕度受損,雖然具備注意力、記憶力等基本認知功能,以及飲食方法、清潔等自我照顧常識,但受到精神疾病的影響,缺乏病識感而拒絕醫療照護、無法對事物有合乎現實情境的判斷與分析、調解情緒起伏等,促使其難以獨立生活。㈢綜合上述推論:張員病情不穩定呈慢性化,且認知功能有減退趨勢,對生活事物的認知理解和處理,會受病情干擾和認知功能障礙影響,可能大部分無法做出合理及正確的判斷,建議需他人為其生活安排、醫療服務和財務管理提供協助,來為護張員的最佳利益。鑑定結果為:相對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診斷為躁鬱症,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語,有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1頁至第55頁)。本院綜合上開證據及鑑定人之意見,相對人認知功能雖略有缺損,惟其並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然其辨識能力既有不足,即有受輔助之必要,爰依職權為輔助之宣告。 四、次查,相對人未婚無子女,其父張意志已歿,而相對人之母 許薇華、弟媳周詩宜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有最近親屬同意書可參,故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末按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權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等事件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行為具有同意與否之權限,從而本件輔助人無須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自亦無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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